中國足協今天發布了第十五期裁判評議?!对u議》中回應了此前在社交媒體上引發爭議的韋世豪、克雷?!耙伤齐p標”判罰,認定克雷桑、韋世豪犯規性質不同。
判例對比一:中超聯賽第18輪,上海申花vs山東泰山,比賽第26分鐘,山東泰山隊9號隊員克雷桑犯規,裁判員向其出示黃牌(之后又因其他違規行為向其出示第二張黃牌并罰令出場)。
判例對比二:中超聯賽第24輪,武漢三鎮vs成都蓉城,比賽第63分鐘,成都蓉城隊7號隊員韋世豪犯規,裁判員向其出示紅牌罰令出場。
對于這兩個判例,評議組一致認為:山東泰山隊9號隊員克雷桑的動作,屬于在有觸球可能性的情況下,使用過分力量和野蠻方式進行爭搶,踢倒對方隊員,按照競賽規則,應定性為嚴重犯規,并直接出示紅牌罰令出場,裁判員臨場出示黃牌錯誤,漏判直接紅牌。
成都蓉城隊7號隊員韋世豪的動作,屬于在球已經離開可爭搶的范圍,在沒有觸球可能性的情況下,不以觸球為目的,故意踢對方隊員,按照競賽規則,應定性為暴力行為,并直接出示紅牌罰令出場。兩個判例中隊員的犯規動作有相似之處,也都應直接出示紅牌罰令出場,但因具體情形不同,在競賽規則中應用的關于罰令出場的定性條款不同。
6月6日,遼寧沈陽,美加墨世界杯亞洲區預選賽第二階段第5輪,中國1-1泰國。韋世豪
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對上述兩個判例的后續紀律處罰也作出了如下解釋:
克雷桑犯規事件發生后,經研判,未提交違規違紀報告啟動紀律處罰程序。
韋世豪犯規事件發生后,依據相關規定對該暴力行為啟動紀律處罰程序,最終由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五十三條、第四十八條對成都蓉城7號球員本次違規違紀行為作出停賽4場、罰款4萬元的紀律處罰決定。